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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2023年度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时间:2024-06-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要求,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无锡市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无锡市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三、征缴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3年度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一)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对应相应比例后)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缴比例

   为减轻大、中型企业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意愿,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比例,分段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缴比例及人数分段如下:

   2023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2023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00%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六、相关优惠政策

   对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七、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服务机构办理年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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