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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6〕2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提升残疾人生活水平,进一步推进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为指引,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需求,立足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坚持需求导向、适度普惠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应补尽补、全力保障,维护好广大残疾人的合法利益。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科学增长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明确职责。切实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两项补贴发放渠道畅通。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督促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做好资格审核工作,要严格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市区低保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市区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市区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市区低保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市区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市区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按市区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原对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中,对残疾人增发的补助、低保家庭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与上述补贴政策并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择高申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护理补贴的发放要满足因残疾产生的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达到持续6个月以上,且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窗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实施发放工作。

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用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政策衔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资金渠道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梁溪区由市区政府按7:3比例承担;滨湖区由市区政府按2:8比例承担,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由其同级财政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按市区5:5比例承担,锡山区、惠山区由其同级政府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做好工作协调,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应有权益。要建立护理补贴评估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持续需要护理和照护的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发放护理补贴,落实逢补必评的原则。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人员信息、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不得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各级要将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两项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要组织好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工作。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实质,领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依照标准和要求把两项补贴工作落实好。同时要向社会和残疾人广泛宣传两项补贴的实施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了解申领程序。各级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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