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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策解读

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现对《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今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规范,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执行监督等事项,并对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省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也将是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并就此每年进行考核,在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我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实践证明,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遵循一套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一部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法制办自今年2月起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在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按照立法程序,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的意见,二是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是赴苏州、南通、扬州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五是征求市领导意见。在对征集到的意见以及外地有关经验逐条进行梳理和论证的基础上,市法制办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规定》。

  《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同时,参考了上海、广州、南京、苏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草案)》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市、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与此同时,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两类事项,《规定(草案)》也作出妥善处理:一是,考虑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规定(草案)》将上述情况予以排除适用;二是,对于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规定(草案)》明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规定(草案)》在参考外地做法的基础上,从我市现有工作实践出发,明确了“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一是,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二是,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三是,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规定(草案)》还在相应制度设计中,根据不同职责,分别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目录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建立,其前提就是要把好“入口关”,即合理确定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的具体事项,对此,《省规定》在明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等六项具体事项范围的同时,还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授权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细则。目前,许多地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和标准多实行目录管理,但在具体方式上各有不同:其一是定期发布具体事项目录,其二是发布如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原则目录,包含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应当达到的标准。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草案)》明确政府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行政监察、财政等部门对《省规定》明确的事项范围进行量化,形成固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四)关于决策程序

  在《省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草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专家论证环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风险评估环节,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合法性审查和会审环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发展改革、财政、编制、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提出会审意见;四是集体讨论决定环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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