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精神,市残联专门向省残联和市政府作了请示,现经请示省残联、市政府同意,我市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2008年无锡市职工平均工资37987元的85%32289元征收(此标准从2008年起延续至今)。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2289元)×(本单位上年末从业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数)

安排1名视力或肢体一级残疾人或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一名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就业按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计算比例时就高统计,不能重复享受(比如一名肢体一级残疾的大学毕业生,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只能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或累计计算)。

例如:某单位上年末从业职工总数275人,已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其中新安排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1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三、四级智力残疾1人(按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共按安排3.5名残疾人计算。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32289元×(275×1.5%-3.5

=32289元×0.625=20180.63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